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凭借证书“挂靠”协议,能否认定劳动关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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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关注


有些人考完资格证以后不到单位上班,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符合相关要求、降低用工成本,往往会养证不养人。这就导致了人证分离情况的存在——实际工作人员没有证,而没有工作的人员却是持证的。这种证书挂靠关系中,持证人与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?


案情简介

2020年10月,邓某通过中介公司将一级建造师证书转到某建筑公司挂靠,挂证期限至2022年10月底。钱某是该建筑公司(成都分公司)项目经理,双方达成了一份证书使用协议,邓某在挂证期间,证书由钱某进行使用,使用期间购买社保的相关费用由钱某所在的成都分公司承担。挂证期限到期后,钱某未与邓某续约挂证事宜,公司也未将邓某证书退出,由此给邓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。

随后,邓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一份《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》,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


仲裁结果

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邓某的请求。


案例分析
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公司与邓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。

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,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,不能仅从形式上审查主体是否适合、是否存在相关书面协议,还应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构成要件、是否发生实际用工、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。

根据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〔2005〕12号)第一条“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(二)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”规定,邓某提交的《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,且邓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,从事了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。

认定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具体劳动。但本案中,邓某与公司之间的证书挂靠行为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领域所调整,故不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


案件启示

实践中,某些企业为满足某些行业的准入要求,常常会与拥有行业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作,让其将证书注册到企业,约定使用时限并支付一定费用;持有证书的人员通常不用到企业上班,只需在某些情况下“出场配合”。然而此类挂靠情形往往难以厘清持证者是否与挂靠方存在劳动关系,持证者在以劳动者身份维权时,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。

在此提醒大家:资格证书,尤其是建设领域的资格类证书必须“证在人在”,持证者和相关企业不能以挂靠形式使用,以保证工程质量。否则,一旦出问题,会给持证者和相关企业带来巨大风险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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